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研实验室条件建设与日常管理,明确相应经费保障,确保其安全、有序、规范、高效运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六宝典资料备案的所有科研实验室。
第三条 科研实验室的建设管理,按照“谁设立谁建设、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原则,实行“学校统筹监管、部门分工负责、设立单位建设运行”的建设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科研实验室的日常监管,各教学科研单位为科研实验室设置单位,负责本单位设立的科研实验室的具体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研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以多渠道筹措为原则。各教学科研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科研实验室实际情况,积极主动谋划筹措实验室建设经费。学校设立专项“科研实验室建设”经费,用于科研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支持和补充。
第六条 科研实验室的建设经费,按照各教学科研单位投入为主,学校支持补充为辅的原则。原则上学校专项经费支持补充占比最高为50%。
第七条 学校的科研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在设立初期,将主要用于支持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随着安全隐患的逐步消除,再行支持实验室的其它建设。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筹安排学校科研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